(2016)鲁132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南京吉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吉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吉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柳庄路1号。法定代表人薛学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