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汉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21号罪犯李汉文,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汉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五十九万八千零六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一二年八月、二○一五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汉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汉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