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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继岩与邓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岩,邓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5080号原告:高继岩。委托代理人:张科慧,余姚市姚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成勇。原告高继岩为与被告邓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980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5月24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之前,被告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1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对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欠条载明每月利息为6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还款付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向原告还款付息,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成勇归还原告高继岩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9800元,合计59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被告邓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淑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