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5民初1012号原告:汪某,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甲,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陈顺,太湖县大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詹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詹某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詹某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基础不牢固,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和不忠行为,导致夫妻感情渐至淡漠。原、被告已分开生活多年。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此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詹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因为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对家庭尽到了义务,也没有不忠行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太湖县刘畈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詹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詹某丙(两女均已出嫁成家)。年月日生育一子詹某丁(现为太湖县职业学校学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双方在户籍地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一栋。此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带孩子读书。2010年腊月,被告因发现他人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认为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3年9月,被告因向别的女人发送手机短信,引起原告猜疑,双方发生争吵,后经太湖县刘畈乡刘畈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和好。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此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2016年5月和6月,被告曾两次前往原告在上海住处,并认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发生争吵打架。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詹某丁自愿随被告方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太湖县刘畈乡人民政府证明、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其向詹某某等九人出具的借条,以证明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126000元的共同债务。由于上述九人均未出庭作证,且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依法对被告所举的借条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互相猜疑等原因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见改善,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詹某丁自愿随被告方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身经济状况及小孩抚养年限支付相应抚养费。因詹某丁已年满17周岁,原告在庭审后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10000元,此数额不低于其应承担部分的数额,故本院以此数额予以认定。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詹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詹某丁随被告詹某甲生活,原告汪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00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太湖县刘畈乡某某村某某组三间三层楼房一栋归被告詹某甲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