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立群申请高彩霞、纪建国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群,高彩霞,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立群,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彩霞,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纪建国,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0000元,未执行标的80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