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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立群申请高彩霞、纪建国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群,高彩霞,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立群,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恒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彩霞,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纪建国,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00000元,未执行标的80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