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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亮、李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志亮,李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中段旺座现代城E座204室。法定代表人:苏晓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志亮,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23号九锦台小区2—2—1601室。被执行人李俊霞,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讯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志亮、李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