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成、康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法定代表人熊晔萍,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涛,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上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普达阳光国际康养度假区,原告王成可能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属于专属管辖范畴的案件,本案应移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成提交的《欠条》载明欠工程人工费135460元整,法院依据王成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和《欠条》等相关材料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但没有提交建设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永相审判员  刘益宏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