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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工行滨州滨城支行与阳玲秀、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工行滨州滨城支行,阳玲秀、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37号申请人:工行滨州滨城支行被申请执行人:阳玲秀、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工行滨州滨城支行与阳玲秀、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证阳玲秀、滨州市环亚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