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小、杜高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小,杜高峰,黄川东,杜瑞峰,牛洪亮,杜巧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29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163326-6。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峰,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俊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英小,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告杜高峰,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告黄川东,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告杜瑞峰,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告牛洪亮,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杜巧粉,女,1978年1月6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英小、杜高峰、黄川东、杜瑞峰、牛洪亮、杜巧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