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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冀彭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彭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6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彭涛,曾用名冀鹏涛,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彭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军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彭涛及其辩护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起,被告人冀彭涛加盟北京三赢吉昌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在峰峰矿区代理人,后被告人冀彭涛租赁峰峰矿区花园小区内一间平房做为代理店。冀彭涛向客户宣传:“客户以5500元(一单)购买一套三赢公司的磁疗保健品成为会员,两个月内返还会员6000元(第一个月返3000元,第二个再返3000元)”。被告人冀彭涛以此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至三赢公司董事长尚桂莲的银行账户,其每销售一单,可获得100元的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冀彭涛共非法吸收峰峰矿区18名投资户资金648.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合同及发货单、营业执照、北京市朝阳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彭涛未经任何法定授权许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冀彭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彭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常善明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蔺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