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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嘉善大道1919号。法定代表人:蒋菊昌,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446弄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保全冻结属轮侯冻结,无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三辆,我院已进行了查封,但也是轮侯查封,且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