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霍淑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霍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霍淑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关于陈国华与霍淑珍、霍淑贞、谭莲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霍淑珍、霍淑贞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四十七座402房的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评估费9786元,由霍淑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霍淑珍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朝东果房村第一新村19号房产、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四十七座402房房产份额,本院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