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甄学宏与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呼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学宏,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呼宝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17号原告:甄学宏,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被告: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鲁业本,董事长。被告:呼宝山,男,50岁,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东丰县。原告甄学宏诉被告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限公司、呼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称,在2014年与2015年期间,被告在承建的梅河口市北部新城小区项目中,共拖欠原告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共计173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呼宝山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呼宝山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学宏对被告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呼宝山的起诉。退还原告甄学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76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贵臣审判员 高维洋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