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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军、王苏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9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军、王苏芬、王国荣、朱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军、王苏芬系夫妻关系,已出境至国外,被执行人王国荣、朱杏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