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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廖六月与朱建平、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六月,朱建平,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211号原告廖六月,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刘琼,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朱建平,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被告二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陈维亚。委托代理人史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法定代表人黎立新。委托代理人任长勇,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所地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红生。委托代理人毛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权,系该医院员工。原告廖六月诉被告朱建平、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82977.58元;2、被告将以上医疗费138544.78元直接支付给第三人;3、被告二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投保,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先行直接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连带优先支付医疗费138544.78元,并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原告廖六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琼,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史进,被告三委托代理人任长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毛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情况:2015年6月14日16时0分许,被告朱建平驾驶湘J06785号车在松岗汽车站停车场路段倒车时,车尾与行人廖六月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原告廖六月受伤的事故。二、宝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朱建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廖六月不负责任。三、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湘J06785号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另在该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四、肇事车辆及司机认定情况:湘J06785号车主系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为被告朱建平,驾驶时系履行职务。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事实: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廖六月共住院219天。医嘱建议:1、休息半年,加强营养,继续康复训练。2、每月专科复查,每次复诊大约300元。3、取除内固定装置费用大约12000元。4、前两个月陪护2人,其余时间陪护1人。六、医疗费支付情况:原告共应付医疗费合计176544.78元。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余款138544.78元未付给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各方均予确认。后续医疗费12000元,属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原告出具有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七、鉴定情况及鉴定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经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廖六月双下肢损伤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廖六月支付鉴定费2300元。各方均予确认。八、残疾赔偿金:90085.6元。原告已举证证明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为40948×20×11%=90085.6元。九、护理费:44663.69元。结合医嘱,住院天数219天,故护理费应计算为:58431元/年÷365×(30+30)天×2人+58431元/年÷365×(219-60)天×1人=44663.69元。十、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0元。十一、误工费28666.40元。原告主张误工期计至出院后半年,本院认为,误工费的计算期限应计至鉴定前一日,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故误工天数应为281日,经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受伤前原告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060.47元,故误工费应计算为3060.47÷30×281=28666.40元。十二、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十三、精神抚慰金:11000元。十四、营养费:酌定2000元。十五、复查费:根据医嘱,原告应已进行复诊,原告应当能举证证明发生了复诊,但原告未提供医疗费发票,故本院不予支持,可待相关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十六、其他情况: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提交的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方法依据的是《湖南省基层医院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因案件发生地是广东省深圳市,故检验方法有误,且《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副录鉴定所、鉴定人相关资质情况,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理由及结果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91160.47元。因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医疗费,原告应获得赔偿总额为353160.47元。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应收取原告医疗费138544.78元,原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120000元,但应优先支付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未足额受偿的医疗费,应优先获得赔偿18544.78,原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为214615.69元[(391160.47-38000-120000)-(138544.78-12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迳行支付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12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迳行支付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18544.7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廖六月214615.69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2元,由原告廖六月承担2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承担3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书记员 王  昭  贤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