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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海陶春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鸿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被执行人:张国海,男,土家族,1971年1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陶春兰,女,土家族,1974年0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鸿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海、陶春兰其他按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国海、陶春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