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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正兰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圣缘服装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兰,南京市六合区圣缘服装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85号申请执行人何正兰,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圣缘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社区北街*号。经营者黄永生,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何正兰申请执行南京市六合区圣缘服装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六合区圣缘服装加工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其经营者黄永生也无上述财产,且黄永生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债务较大,该些案件也没有得到清偿。现黄永生下落不明,申请也不能提供其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执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