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冷洪彬申请执行于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洪彬,于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冷洪彬,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于淑梅,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淑梅配合申请执行人冷洪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淑梅主动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行员胡镇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