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武与王徐锋、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王徐锋,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12号原告:孙武,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徐锋,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双塘村中岗组10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707180412。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000084485。法定代表人:应显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000004096。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诉被告王徐锋、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徐锋、安信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翎审 判 员 林秀丽人民陪审员 余汝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