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2299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赵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相识并同居生活,2002年4月19日生长女孙某丁,2003年9月25日生次女孙某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2日生一子取名孙某乙。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尚好,后被告不顾家、也不上班,经常在外赌博打牌,因被告在外打牌原、被告经常吵架,并且被告先后四���殴打原告,被告不尽任何父亲和丈夫义务,整天沉迷于打牌。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为此诉请判令: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婚生女孙某丙由原告抚养,判决婚生女孙某丁、婚生子孙某乙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二、《集资建房合同(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登记结婚。长女孙某丁出生于2002年4月19日,次女孙某丙出生于2003年9月25日,儿子孙某乙出生于2012年11月12日。现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婚后开始感���尚好、后被告不顾家、也不上班、经常在外赌博打牌、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且被告先后四次殴打原告、被告不尽任何父亲和丈夫义务为由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甲共同生活多年并在同居生活和结婚后,育有二女一子三个小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由于被告经常在工作之余带彩娱乐,不顾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与理解,被告放弃不良嗜好,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共同巩固和促进家庭和谐,从而有利于三个孩子健康成长。故原告且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