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开建与孙明珠、江苏科圣新能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建,孙明珠,江苏科圣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531号原告刘开建。委托代理人陈军,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珠。被告江苏科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官墩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建诉被告孙明珠、江苏科圣新能源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开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开建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