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凤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02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因处于哺乳期于次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下午,群众张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表示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双方约定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沙井街道共和花园门口进行交易。当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在交易地点与张某见面后,邓某将一小包白色固体晶体交给张某,并收取了张某300元人民币现金。交易完成之后,民警在沙井街道万众百货超市附近将邓某抓获。民警从邓某身上缴获到作案工具黑色苹果4手机1部、毒资300元人民币,从张某处查获到交易所得的一小包白色固体晶体。经鉴定,涉案的白色固体晶体重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从手机的信息记录显示,本案犯意引诱极其明显,而且还可以看出被告人系从他人处购得,未有证据显示其从中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现有一名幼儿需要抚养,加之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体现人文关怀,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现场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