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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XXX,韩乐,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X,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韩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彩云,新华保险巴彦淖尔支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XXX、韩乐、刘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李永善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