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0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丁锐与吴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锐,吴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6624号申请执行人丁锐,居民。被执行人吴克平,居民。本院在执行丁锐申请执行吴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沭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 正执行员 刘小磊执行员 庄宜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