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阎东保,李晓渊,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电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彤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雅,系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东保,男。委托代理人闫振国,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渊,男。原审第三人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曹剑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亮、赵艳萍,系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张电英,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雅,被上诉人阎东保的委托代理人闫振国,被上诉人李晓渊,原审第三人山西汽运集团长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亮、赵艳萍,原审第三人张电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分担。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商业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一审判决未计免赔率错误。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否投有不计免赔率,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等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而一审对上述事实部分未予查明,应予发回重审。重审时,对阎东保的护理天数应进行核实,并考虑对第三人张电英垫付费用一并进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建华审判员 冯振旗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