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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贾希全与杨清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希全,杨清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467号之一原告贾希全,男,。委托代理人刘小艳。被告杨清全,男。原告贾希全与被告杨清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未提供被告杨清全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均无下落。本院认为,被告杨清全不属于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希全对被告杨清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退还原告贾希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齐第页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