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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路东生与XXX、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东生,XXX,党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814号原告路东生,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XXX,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党胜利,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东生诉被告XXX、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东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路东生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路东生负担。审判员魏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