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861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欧某,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