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庞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468号原告庞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茆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