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梁辉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梁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9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周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辉杰(广州市荔湾区杰祺服饰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男,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311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荔综城处字[2015]第28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