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101行审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梁辉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梁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9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周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辉杰(广州市荔湾区杰祺服饰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男,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311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荔综城处字[2015]第28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