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亚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亚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妙君,丁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叶烽,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丁榆娥。被执行人:绍兴县亚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厉志建。被执行人:徐妙君。被执行人:丁榆娥。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亚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妙君、丁榆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妙君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绍兴恒君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亚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妙君、丁榆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0603执16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