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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伟伟、施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伟伟,施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824号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淑华,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伟。被告:施小平。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伟伟、施小平、蒋国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金伟伟向原告偿还款项366753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63068.87元(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施小平、蒋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朱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伟伟、施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国平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金伟伟订立项目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金伟伟承包管理原告承接的北京丰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兴隆县汇丰物流住宅小区工程,该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盈余按比例分配的承包方式,在该项目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金伟伟承担,如因债务纠纷而导致诉讼,由被告金伟伟承担因诉讼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追偿费用等内容。被告施小平自愿为被告金伟伟在上述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两年。后因上述兴隆县汇丰物流住宅小区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989号终审判决,判决确定: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陈峰、李奕兵保证金及赔偿陈峰、李奕兵损失3600000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3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给付陈峰、李奕兵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00元,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后因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2015)南执字第0190号案予以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强制扣划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同时,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出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律师代理费28800元以及差旅费313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3667530元,被告金伟伟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施小平也未履行其保证义务。另查明,被告金伟伟在庭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伟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和其他损失合计366753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5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施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施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伟伟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44元,减半收取19122元,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元,由被告金伟伟负担18835元,被告施小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