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五洲与葛鹏飞、葛新伙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五洲,葛鹏飞,葛新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马五洲。被执行人葛鹏飞。被执行人葛新伙,系葛鹏飞之父。申请执行人马五洲与被执行人葛鹏飞故意伤害一案,(2009)赤刑初字第57-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五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葛鹏飞、葛新伙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马五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赤刑初字第57-1号一案的执行。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