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五洲与葛鹏飞、葛新伙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五洲,葛鹏飞,葛新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马五洲。被执行人葛鹏飞。被执行人葛新伙,系葛鹏飞之父。申请执行人马五洲与被执行人葛鹏飞故意伤害一案,(2009)赤刑初字第57-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五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葛鹏飞、葛新伙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马五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赤刑初字第57-1号一案的执行。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