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瞿新亮与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新亮,罗华芳,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142号之一原告:瞿新亮。委托代理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华芳(曾用名罗晓虹)。被告: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新亮与被告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新亮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预收43056),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瞿新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