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1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罗某、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1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职业。201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无职业。2016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方某被控贩卖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阳、刘贝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方某均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方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罗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若干用于自己吸食及贩卖。当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方某在本区花城小区橘园27栋1单元101号家中,共同以170元的价格向韩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块,后公安机关当场从韩某处将上述毒品查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39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及涉案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3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方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罗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若干用于吸食及贩卖。当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方某在本区花城小区橘园27栋1单元101号家中,共同以170元的价格向韩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韩某处扣押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袋,并从被告人方某处扣押了韩某交付的购买毒品所用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9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袋,净重0.2克,共计净重0.39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明:(1)2016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接韩某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并要帮助公安机关抓住贩卖毒品的人。次日,公安机关向韩某提供购买毒品所用人民币200元后,实施控制下交付,将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终了的被告人罗某、方某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方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公安机关向韩某提供的购买毒品所用人民币200元,已由公安机关上缴财务。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定平”是罗某的老表,他告诉我罗某老婆的电话号码(134××××2267),并告诉我打这个电话可以买到毒品,罗某的老婆姓方。后来,我去花城小区玩的时候拨打了姓方女子的电话,之后,她在该小区的一个门栋口卖了2颗麻果给我,我不记得门栋的号码,但我知道地方。我愿意协助警方去抓贩毒的人。2016年3月13日19时许,我拨打姓方女子的电话(134××××2267)买毒品,她问我要多少,我说要2颗“麻果”,每颗60元及50元的“油”(××),她就要我到花城小区橘园27栋1单元1楼左手的第一家门口去。20时许,我到了后就打姓方女子的电话,她用卫生纸包着毒品,然后从阳台窗口将毒品给我,我给了她200元,她找了我30元。我将毒品放进裤子口袋里,手上捏着30元钱准备离开时,发现警察来了,我怕姓方的女子怀疑是我举报的,就走得很急,结果摔了一跤,手上捏着的30元钱就掉了。此时,警察就将我也带走了。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6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方某处扣押了韩某交付的购买毒品所用人民币200元;从韩某处扣押涉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袋。公安机关对上述扣押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6)第JD52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涉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9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1袋,净重0.2克,共计净重0.39克。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告知了当事人。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韩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2号照片中,指出9号(被告人方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人。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罗某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7、被告人罗某、方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及婚姻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某、方某系夫妻关系,其犯罪时均已成年。8、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我玩“捕鱼机”时见有许多人吸食“麻果”,所以我就在“捕鱼机”室里贩卖“麻果”,买毒品的人知道我有毒品麻果后,我就告诉他们我的电话,之后他们买毒品就都会打我的电话。2016年3月13日13时许,我找方某要了1000元买毒品进货,在家里是她管钱。然后,我从孙强那花了800元买了20颗“麻果”,每颗40元,准备卖出的价格是每颗50至60元不等;花了150元买了1克多××。我和孙强住一个小区,认识有两年的时间,我们一般情况下是手机联系。回到位于花城小区橘园27栋1单元101的家中后,我在家吸食了点麻果。19时许,我正在家上网玩游戏,我的手机响了,我知道有人找我买毒品。我因为玩游戏就没动,反正我不去卖毒品,方某也会去的。我和方某谁接手机就由谁卖毒品。接着,我老婆方某接了电话,我听到她说“到窗户这边来拿”我就知道是隔着窗户交易麻果。后来,方某把毒品从家里阳台的窗户递给了买毒品的人,随后就回房间招呼儿子睡觉,我仍然在房间上网。我不清楚这次来买毒品的人是谁,因为是方某去阳台窗户交易的毒品,我在房间里面没出来。我买毒品首先是为了自己吸食,再就是卖点毒品补贴家用。我和方某都没有工作,平时偶尔打点临工,再加上要养小孩,所以我们才会贩卖毒品。刚开始,方某反对我吸毒,我就在家天天闹,还劝方某卖毒品可以替补家用,她就同意了。9、被告人方某的供述:我居住在花城小区橘园27栋1单元101室。我老公罗某吸毒,所以他认识的吸毒人员多一些,他们要购买毒品就打罗某的电话。罗某告诉我,他购进的“麻果”30元左右1颗。2016年3月13日12时许,罗某找我要了1000元去买毒品回来卖,我不知道他买了多少毒品回来。20时20分许,我在家客厅正准备跟孩子冲奶粉,罗某的电话响了,我顺手接了电话。罗某当时在家上网,电话响的时候,他知道有人过来买毒品。我和罗某谁接手机就由谁卖毒品。电话里有个男的说:“我要拿2个东西。”,我就要他到小区再打电话过来。过了一会,那个男的打电话说到了,我就用白色卫生纸包了2颗“麻果”和50元钱的“冰”走到阳台的窗户边,那个男的就等在窗户外。他给了我200元,我就将毒品和30元零钱给了那个男的,然后我就回客厅了。我出售麻果的价格是60元每颗,卖了2颗,××出售的价格是50元。我所贩卖的毒品是有人送到小区后,打罗某的电话,然后罗某就去拿货,罗某购买毒品的钱是从我这里拿的。我之前见过这个买毒品的人,罗某也认识。罗某在一个工地看门,一个月赚2000至3000元,我没有工作,所以我们偶尔贩卖毒品补贴家用。我和罗某贩卖毒品赚不到多少钱,钱只够罗某吸毒用,他打工的钱供我们生活。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方某所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0.3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凤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