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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404-9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应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章夏清,麦添淇,郑清煌,陈聪,叶难得,毕真,韦乾,莫雅淇,殷勃,李应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404-9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1单元9楼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541533-0。(9404-9413号案)法定代表人吕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夏清,男。(940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添淇,女。(940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煌,男。(940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聪,男。(940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难得,男。(940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真,女。(9409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乾,男。(9410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雅淇,女。(9411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勃,男。(941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浩,男。(9413号案)上述十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麦添淇,女。上述十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叶难得,男。上述十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袁韶婷,女。上诉人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夏清等十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960-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十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精彩无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