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65号罪犯黄河,男,生于1982年02月08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1999年03月因犯抢劫被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0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0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2)涪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4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民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25分。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