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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路村乡郭庄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民,屯留县路村乡郭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368号原告赵爱民,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申丽芳,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屯留县路村乡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职务,村委主任。住所地,屯留县路村乡郭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屯留县路村乡郭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诉讼费4807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承担2403.5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