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崇仁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奕,章肇和,章午,黄飞龙,甘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9560303-0。法定代表人邹勇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奕,女,1985年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章肇和,男,1954年5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人,退休职工,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现住崇仁县。被执行人章午,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黄飞龙,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被执行人甘晓梅,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永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奕、章肇和、章午、黄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列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69.3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69.38万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