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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唐学琴、倪兵、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唐学琴,倪兵,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被执行人唐学琴,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3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倪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南大街三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唐学琴、倪兵、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唐学琴、倪兵、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13238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郫县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