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远宏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97号罪犯杨远宏,农民。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武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6)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远宏判处的缓刑;以被告人杨远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远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杨远宏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杨远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以上刑罚与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远宏判处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杨远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杨远宏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远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杨远宏共有奖励分117.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远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