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包秉松申请执行王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秉松,王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包秉松,男,1978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泽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包秉松申请执行王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执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