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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与潘立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潘立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民初1074号原告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大街***号。经营者刘佳。委托代理人吴斌(受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哲丰(受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立新。原告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与被告潘立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应丽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的委托代理人赵哲丰及被告潘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诉称:2015年9月5日,被告至其店里进行汽车音响升级,费用共计1.3万元。当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2015年9月15日付清。惠威及沃富林均系其所经营产品的品牌,故其店内均使用了惠威及沃富林的字样。被告因不清楚实际店名,所以在欠条上写了无锡惠威汽车音响店并在最后注明店名沃富林。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9年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立新辩称:对原告诉称无异议,欠条是其当日在原告店内完成汽车音响升级后所写。但是其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缓冲期,协商解决。本院经审理,原告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诉称事实有欠条、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被告潘立新予以认可,应予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依据潘立新出具的欠条要求其支付1.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潘立新未按约支付欠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潘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塘区嘉悦汽车美容店欠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潘立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应丽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账号信息账号:3200161505005900000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民丰里分理处户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传真号码:0510-83158070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