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向进、刘建平、贾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向进,刘建平,贾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33号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晓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龙,男,系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贾向进,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生荣,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贾向进、刘建平、贾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一项由被告贾向进偿还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387206.66元;第二项由被告贾向进偿还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5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第三项被告贾生荣对被告贾向进的以上借款向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四项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抵押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刘建平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陈家洼村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子房2019他字第107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被告贾向进、刘建平、贾生荣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向进已履行本息181585.75元,剩余本金494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向进于2016年9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及执行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贾向进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常 颖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