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红星、杨长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红星。被执行人杨长顺。委托代理人郝绍成。被执行人卢大强。被执行人沈和平。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年博许民初字第000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124304.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红星、杨长顺、卢大强、沈和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