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雷生祥与郭世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生祥,郭世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801号原告雷生祥,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郭世权,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生祥与被告郭世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生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生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雷生祥负担。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