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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人与陈兴武、陈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兴武,陈晓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1047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兴武、陈晓燕法定代表人null、null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null、null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兴武、陈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贵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称被告陈兴武、陈晓燕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建忠审判员  陈贵生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