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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倩与被告刘小艳、被告刘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倩,刘小艳,刘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279号原告邵倩,女,19岁,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系原告之母),女,41岁,汉族,市民。被告刘小艳,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小平,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邵倩与被告刘小艳、被告刘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武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