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郝金福与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福,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13号原告:郝金福,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供电局退休职工。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晓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囡,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郝金福与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商登记地虽在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号,但现办公地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9号曼蒂广场C座。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西安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一路9号曼蒂广场C座。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