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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71李春辉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大专文化。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李英华,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群、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在担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期间,利用经手办理职工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等职务的便利,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2013年6月26日将该学校死亡教师金XX的丧葬费、抚恤金37280元、退保金49539.74元,共计86819.74元从银行支取,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利息。被告人李XX于2014年1月付给金XX(金XX之子)现金9000余元,于2014年6月12日通过银行汇给金XX15000元,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银行汇给张XX(金XX之妻)10000元,剩余钱款无力偿还。金XX遂找到李XX所在学校的校长常XX反映此事。常XX与李XX协商后,李XX又拿出10000余元给付金XX,常XX于2015年1月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金XX。李XX向常XX出具了借条。被告人李XX在担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期间,利用经手办理职工丧葬费、抚恤金职务的便利,于2014年3月17日将该学校死亡教师刘XX丧葬费、抚恤金共计39802.2元从银行支取,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利息。2014年11月,刘XX(刘XX之子)向李XX索要此款,李XX表示此款被其个人使用,几天后返还。到期之后,刘XX联系不到李XX,便找到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校长常XX反映此事。常XX找到李XX协商,2015年1月由常XX将此款付给了刘XX。李XX向常XX出具借条。综上,被告人李XX挪用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6621.9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挪用教师刘XX抚恤金、丧葬费39802.2元后,取���刘XX之子刘XX的同意,该款属于借款,不应作为李XX挪用的公款;被告人李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所挪用公款全部返还,未给国家和被害人造成损失,挪用金额不大,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在担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期间,利用经手办理职工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等职务的便利,于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将该学校教师金XX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共计人民币86819.74元从银行支取,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利息。在金XX得知该款已被李XX私自挪用后,多次找到李XX索要此款。李XX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陆续支付给金XX家属40000余元,剩余钱款无力偿还。2015年1月,被告人李XX通过校长常XX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金XX之子金XX。被告人李XX在担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期间,利用经手办理职工丧葬费、抚恤金职务的便利,于2014年3月17日将本单位死亡教师刘XX丧葬费、抚恤金共计39802.2元从银行支取,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利息。2014年11月,刘XX之子刘XX向李XX索要此款,李XX表示此款被其个人使用,几天后返还。到期之后,刘XX联系不到李XX,便找到校长常XX反映此事。2015年1月,被告人李XX通过校长常XX将此款支付给金XX。综上,被告人李XX在担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期间,挪用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死亡教师金XX、刘XX抚恤金、丧葬费、退保金共计人民币126621.9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李XX被传唤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XX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李XX被传唤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经讯问,被告人李XX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教师金XX、刘XX抚恤金、丧葬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李XX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李XX主体身份,2002年3月1日被告人李XX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教师。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记账凭证、支出报账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待遇审批表、支票、取款凭条、工商银行大同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3年4月15日李XX报账并支取太阳升镇中学死亡教师金XX一次性抚恤金33280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37280元;2013年6月26日李XX报账并支取死亡教师金XX退保金49539.74元。2014年3月17日李XX报账并支取太阳升镇中学死亡教师刘XX丧葬费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35802.2元,共计39802.2元。2014年6月12日、6月21日李XX通过农村信用社汇给金XX(金XX之子)10000元、15000元。2014年11月26日李XX通过工商银行汇给张XX(金XX之妻)10000元。4、欠条,证明2014年10月13日李XX向刘XX(常XX妻子)借款人民币82600元。5、证人金XX2016年3月23日证言,证实金XX是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教师,是金XX的父亲,金XX于2013年3月26日去世。金XX的抚恤金、退保金、丧葬费是学校会计李XX经手办理的。李XX将金XX的抚恤金、退保金、丧葬费支取后挪用了,金XX找李XX索要时,李XX以种种理由推脱。在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李XX支付金XX3.5万元后,金XX就找不到李XX了。金XX到学校找到常XX校长索要剩余款项。2015年1月份,常XX校长把未付的金XX抚恤金、退保金、丧葬费支付给了金XX。6、证人刘XX2016年3月18日证言,证实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教师刘XX是刘XX的父亲。刘XX于1998年退休,2014年3月11日去世。刘XX得知其父亲刘XX的抚恤金、丧葬费被李XX挪用后,多次找李XX索要,但李XX已联系不上,刘XX便找到学校索要此款。2015年1月份,常XX校长把刘XX的抚恤金、丧葬费约4万元支付给了刘XX家属,这笔钱由常XX先替李XX垫上,之后常XX再找李XX索要。7、证人姜XX2016年3月18日证言,证实2011年3月,姜XX任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人事员。死亡教师金XX、刘继才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审批和证明是姜XX办理的,现金的领取和发放由时任会计李XX办理,不清楚李XX是否挪用了上述款项。8、证人李XX2016年3月18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中旬,李XX接任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其前任会计是李XX。2015年1月11日,校长常XX将李XX找到校长办公室,并称李XX将刘XX、金XX的抚恤金、退保金、丧葬费都花了,两位教师家属到学校来领钱,因李XX给不上,常校长��把剩余没支付给教师家属的钱补上,让李XX做个见证。2015年1月12日,刘XX、金XX老师的家属到常校长办公室,常XX校长把刘XX、金XX老师的抚恤金、退保金、丧葬费全部支付给了死亡教师的家属。9、证人刘XX2016年3月22日证言,证实常XX与刘XX是夫妻关系。学校会计李XX把单位应发给老师的抚恤金、丧葬费挪用了,家属找到单位,李XX凑不上那么多钱,常XX与刘XX商量从自己家里拿钱先帮李XX垫付,刘XX同意垫付。在垫付82600元后,李XX给刘XX出具了借条。10、证人常XX2016年3月17日证言,证实常XX是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校长,李XX是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退休教师金XX、刘XX死亡后,李XX负责办理死亡教师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2014年10月份,常XX听说李XX将金XX、刘XX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保金挪用了。常XX核实此事后便催促李XX向��工的家属偿还,但李XX无力偿还。2015年1月份,常XX借给李XX82600元,常XX亲自向金XX、刘XX家属支付了剩余的抚恤金、丧葬费、退保金等全部款项。11、被告人李XX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7日供述,证实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李XX任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中学会计,负责学校的报账工作。2013年4月15日,李XX利用职务便利,支取死亡教师金XX抚恤金和丧葬费37280元,2013年6月26日支取金XX退保金49539.74元,共计支取86819.74元,全部用于偿还李XX个人欠款及利息。因金XX家属多次索要该款,2014年6月至11月间,李XX陆续支付金保喜家属3万余元,剩余款项无力支付。2016年1月份,李XX通过校长常XX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金XX家属。2014年3月18日,李XX利用职务便利,支取退休教师刘XX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39802.2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刘XX家属找李XX多次索要该款,李XX无力偿还。2015年1月份,李XX通过校长常XX将刘XX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39802.2元全部支付给刘XX家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6621.94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量刑建议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挪用死亡教师刘XX抚恤金、丧葬费人民币39802.2元属于借款的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挪用公款数额小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能将所挪用的全部公款予以返还,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姚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微信公众号“”